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4]35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晋江市百宏经编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泉国税发[2003]167号)收悉。
晋江市百宏经编实业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批准成立于2002年9月,经营范围为“生产高档面料、花边、花边布”,经福建省对外贸易合作厅确认,其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2003年7月该公司购买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MRES33梳花边机8台,扣除应退增值税1046153.84元后共计6153846.16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7月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2461538.46元,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