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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31 生效日期: 2005-01-3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5]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粮食流通体制和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调整和完善省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必要性
  1999年以来,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办法,对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的实施,迫切需要对现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是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不能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现行省对地方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是按照各市(州)1998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超储库存量测算的,补贴范围是粮食超储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和奖励粮食促销压库,主要用于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定购价或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从2004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了粮食收购市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并且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已经销售完毕,因此,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必须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和稳定粮食市场,以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不能适应地方财力的需要。现行省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由于粮食主产区超储库存粮食多,包干规模大,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与其财力不相称,预算落实的难度比较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三是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不能适应省直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现行省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对象是市、州,再由市、州对所辖县(市)包干。2004年实行省直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后,客观上要求省对市、州、县实行直接包干的办法。因此,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有利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适应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的要求,确保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利于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按照省直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省对全省17个市(州、林区)和52个省直管县(市),共计69个单位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襄阳区、黄州区、孝南区、咸安区、夷陵区、荆州区、曾都区、东宝区等8个比照县(市)管理的市辖区由省测算其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在所属市级包干规模中单列。武汉市所辖的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和恩施州所辖的8个县(市),由武汉市和恩施州政府自行确定是否对其实行包干政策,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内容。
  1、省对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的确定。省留足全省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以及其他粮食宏观调控必要的资金后,其余资金全部对市、县包干。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分别核定市、县包干规模,具体测算依据是:省政府下达的市、县粮食储备数量和1997年—2001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收购总量。
  2、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的筹措。省和地方政府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由省和市、县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省配套资金仍按现行的负担额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县配套资金以各市、县2003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作为测算依据,进行合理测算分配后,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具体测算分配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3、市、县配套资金由市、县财政直接汇缴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如不能按时汇缴,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扣款解决。
  4、市、县应配套资金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后,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财力补助。对市、县应配套资金,从2005年起,省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市、县财力补助,计划用三年时间补齐。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5、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支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补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以及其他必要的粮食宏观调控资金。市、县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为:市、县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帐利息开支;2004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前按定购价或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政府审核后允许挂帐,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帐,经省政府审核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帐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市、县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按省规定用途统筹使用后,如有节余资金,必须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是省政府适应粮食流通体制和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需要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分类指导。省有关部门要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平稳过渡、规范运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部门要深入调研,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省财政厅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尽快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测算、分解和下达到市、县。
  (三)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市、县要将地方配套资金全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上划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今后,对市、县采取“空配”、“空转”等虚假配套行为的,一经发现,要通过财政扣款强制到位,并相应扣减下年度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省财政厅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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