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大学税收征管归属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9 生效日期: 2003-11-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3]207号

福州大学:
  贵校《关于申请将福州大学划归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纳税单位的报告》(福大科发﹝2003﹞7号)转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贵校校办企业税务管征单位目前不宜变动。主要理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即属地管理原则。按此原则,贵校校办企业应归福州地税局洪山分局管征。

  二、目前福建师大、福建农林大等院校办企业均在福州市地税局下属有关分局管征,若福大校办企业移户管征,其它院校也会仿效,这将给地税属地征管带来不便,而且国税局也是属地管征的。

  三、全省地税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是一致的,不管哪一个局都一样。今年全省地税系统认真开展了“纳税服务年”活动,提高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强调了限时办结的时限,我们将进一步要求各级地税机关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不断加强纳税服务、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包括贵校校办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基层地税机关工作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径向福州市地税局效能办或福建省地税局效能办反映。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