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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小组、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认真做好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6 生效日期: 2005-1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小组
发布文号:

各区(县)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小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77号)精神,我国将于2005年11月1日在全国进行1%人口抽样调查。为防止人口抽样调查中瞒报漏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现就调查登记工作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因种种原因来沪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进行人口调查登记并做到不重不漏。

  二、调查登记的结果不得用于考核、评价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或作为兑现奖惩的依据。不能将调查登记的资料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对瞒报漏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1%人口抽样调查的宣传和落实工作,为如实申报人口数据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向当地1%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提供相关户籍资料,帮助并确保调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各级调查机构工作人员、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必须为有关部门提供和群众申报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
上海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小组、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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