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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动物疫病强制防疫工作的命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7 生效日期: 1999-07-2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1999]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有效控制我区的动物疫病病情,加强急性、烈性动物疫病的强制防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本命令所提的强制防疫是指对一些特定的动物疫病实施的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强制消毒、强制检疫等综合性防制措施。实行强制防疫的动物疫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一类疫病中多种动物共患的急性、烈性传染病。

  二、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强制防疫工作。一旦发生急性、烈性动物传染病疫情,必要时,“早、快、严、小”的原则,采取果断处理措施。必要时,当地旗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畜牧部门的疫情报告及时发布封锁令,严禁易感动物流动和交易,控制人员和车辆出入,同时对病畜及同群畜实施强制扑杀。

  三、要积极组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并要备足合理的储备。各级财政要将动物疫病强制防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并保证足额落实,对扑杀病畜和同群畜要给予适当补贴。要加强对防疫资金的管理,保证各项防制经费确实用于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对于挤占、挪用和侵吞防制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自治区境内所有饲养易感动物和经营、加工易感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家畜疫病防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主动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防疫、检疫和监督检查工作,交纳国家规定的防疫费、检疫费。

  五、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搞好急性、烈性动物疫病的强制防疫工作。对于需要进行强制防疫的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要达到100%。要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发现疫情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得谎报、漏报、瞒报,其它任何单位不得误传、误报疫情。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动物疫病防制的有关规定,依法照章办事,不准随意扩大强制防疫范围,不准乱收费、乱罚款。

  六、要进一步加强对动物调运、交易、屠宰等环节的防疫管理,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各地可在省界交通要道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按规定执行监督检查和特定的消毒任务。从区外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到盟市或旗县畜牧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引进后要主动到当地防疫部门报检。没有有效检疫证明、免疫证明和报批手续的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调运、交易和屠宰,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不准放行。对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要限期整顿;对因管理不善引发疫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动物强制防疫工作政府领导责任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强制防疫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制定强制防疫计划、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筹集防制经费并监督其合理使用;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维护预防注射、病畜扑杀过程中的社会秩序;交通、工商部门负责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在公路设卡检疫、消毒和开展市场检疫验证工作;商贸部门负责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本系统内动物屠宰检疫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铁路部门负责做好调运肉类手续查续和审批工作;铁路部门负责做好调运肉类手续检验和审批工作;口岸检疫部门要密切注意疫情动态,做好有关监测工作。其它有关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协助、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各项防制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引起疫情传入或扩散物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动物强制防疫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防疫、灭疫。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动员群众自觉配合防疫工作的开展,把防疫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农牧户。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动物疫病强制防疫工作的督查,对组织领导、经费落实和具体防疫工作得力,没有疫情发生和扩散的地区予以嘉奖;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防制任务、疫情严重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自治区畜牧部门将在经费投入上采取以奖代拨、以减代罚等调控手段,推动动物疫病强制防疫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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