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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3-17 生效日期: 1999-03-1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区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区局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区局原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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