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漳价[2003]管54号
各县(市、区)物价(计划)局、国家税务局,电力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核定及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商66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各趸售县(市、区)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标准及免征增值税等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省物价局批复的各趸售县(市、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中核定的标准,适当考虑农网运行中的保险费用,核定各趸售县(市、区)农村电网维护费为每千瓦时:长泰、云霄、诏安、平和0.16元;漳浦、常山0.155元;南靖、东山、华安0.15元;龙海0.14元。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范围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中的农业生产用电及农村配电台区的到户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和农村工业用电。
三、各趸售县(市、区)供电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市、县(市、区)国税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闽价(2002)商661号文的规定,给予免征增值税。各供电单位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