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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市交通局关于开展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执法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4 生效日期: 2005-07-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行业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局各有关业务处室: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2号)要求,现将《市交通局关于开展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执法检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市交通局关于开展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执法检查的意见
  2005年6月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2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我局列为本市下半年重点检查10个部门之一。为迎接9月份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委、市法制办、市审改委的执法检查,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交通局的实际,现就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
  促进行政许可法在交通局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督促各行政许可主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本次执法检查的范围是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一周年期间,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和局属行业管理处、局城市交通行政业务受理中心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二)检查内容
  1、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情况。局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情况;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和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的情况。
  (2)行政许可依据的清理情况。局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涉及行政许可的法规、规章、局规范性文件、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其相关依据是否已经废止和修订;越权设立、擅自设立的行政许可以及其他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纠正。
  2、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1)行政许可公示情况。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资料和情况是否全部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公示;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解释和说明是否提供。
  (2)行政许可的受理情况。对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受理、依法不受理、依法告知补正以及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
  (3)行政许可的审查情况。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审查时限的情况;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举行听证的情况。
  (4)行政许可的决定情况。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以及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或者根据考试成绩作出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存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存在不予行政许可未依法说明理由的情况。
  (5)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依法进行行政许可收费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收费、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收费的情况。
  3、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情况
  (1)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监管情况;
  (2)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情况;
  (3)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其他管理相对人有关投诉的受理和解决情况;
  (4)对行政许可办理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的情况。
  4、相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建设情况
  局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许可实施程序、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的情况及制度贯彻执行的情况。
  5、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成效和经验,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局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及时总结推广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好经验和做法,同时还要认真查找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具体整改措施。
  6、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执法检查,在确保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强化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方面,是否有下一步明确的思路和打算。

  三、执法检查的方式
  (一) 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各单位按照执法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填写统计表格,提交自查报告。局监察室会同法规处、财务处对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
  (三)结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政府网站进行调查,征求被许可人及市民的意见。

  四、执法检查的工作分工
  (一)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由局监察室会同法规处进行。
  (二)局财务处对有关单位行政许可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
  (三)局法规处负责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做法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局监察室负责对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局监察室会同法规处向市监委、法制办、市审改委提交局自查报告并对下一步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时间安排
  (一)传达贯彻阶段(6月23日):局传达贯彻、市监察委、市法制办、市审改办《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精神;
  (二) 自查阶段(6月24日-7月25日):局相关处室、各行业管理处和受理中心进行自查,并于7月底前,分别向局监察室和法规处提交填好的表格(注:按《通知》内的表格)和自查报告;
  (三)检查、整改阶段(8月1日-8月20日):局监察室会同法规处和财务处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并于8月底前向市监察委、市法制办、市审改办提交局自查报告(一式三份);局相关处室、各行业管理处和受理中心对发现的有悖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做好整改工作;
  (四)局迎接检查阶段(9月份):局各行业管理处和受理中心全面作好准备,迎接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察委、市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对我局的专项执法检查。
  (五)局执法检查具体时间安排:
   时间
   上午安排
   下午安排
   备注
  8月2日
   受理中心
  8月4日
   出租处
   召开出租行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
   出租处协助做好10家行政相对人的召集工作
  8月8日
   公交处
   召开公交行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
   公交处协助做好10家行政相对人的召集工作
  8月11日
   陆管处
   召开陆上运输行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
   陆管处协助做好10家行政相对人的召集工作
  8月16日
   修管处
   召开汽修行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
   汽修处协助做好10家行政相对人的召集工作
  8月17日
   轨道处
   召开轨道行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
   轨道处协助做好6家行政相对人的召集工作
  注:局财务处对有关单位行政许可收费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时间另行安排。

  六、执法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増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按照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抓好落实。
  (二)讲究方式方法
  要讲究和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增强工作的有效性;要探索行政许可的特点和规律,认真分析研究工作中新的情况和问题,注意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法监督检查制度,使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搞好统筹协调
  要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放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认识和把握,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水平相结合,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政务公开、政风行风测评、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等工作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增强工作的整体效果。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强化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下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意见》的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市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通过对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总结前一阶段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成效,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并及时加以研究、解决,促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为上海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执法检查部门
  由市监察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等参加。
  区县执法检查由区县监察委牵头,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审改办组织实施。
  三、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机关。市和区县分别确定若干重点检查的对象。
  市重点检查对象是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等10个部门。
  区县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检查对象。
  四、执法检查内容
  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一周年期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方面。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以及市政府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明令取消的项目,是否仍在审批;调整的项目,是否已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等问题。
  2、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面。越权设立、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以及其他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予以纠正;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涉及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依法公布并报备。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面。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有无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已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行政许可的公示方面。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解释和说明,而不提供解释和说明。
  2、行政许可的受理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及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的审查方面。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4、行政许可的决定方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5、行政许可的收费方面。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情况
  各区县、各部门是否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的后续监管。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对有关投诉做到认真受理和解决。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相关制度建设的情况
  《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在行政许可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五)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对下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确保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强化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是否有明确的思路和打算。
  五、检查方式
  采取各级行政机关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统计表格(见附表1、2、3),写出自查报告。市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监察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区县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区县监察委,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区县审改办,并由区县监察委汇总后报送市监察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机关的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机关,抄送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
  (二)重点检查
  市级行政机关的重点检查,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组织实施,采用听取汇报、检查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网上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等方法进行。区县级行政机关的重点检查,由各区县监察委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组织实施。
  六、时间安排
  (一)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各区县、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包括统计表格于8月31日前,按报送要求分别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
  (二)9月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区县监察委会同区县政府法制办、审改办分别对市、区县两级行政机关开展重点检查。
  (三)10月为总结阶段。各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于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二)实事求是,认真自查。这次执法检查以各区县、各部门自查为主。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反映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执法检查的实施中,各区县监察委、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审改办要加强与市、区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全面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四)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切实解决本部门、本地区贯彻《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各单位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可及时与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联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执法检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参照本通知自行组织实施,并于今年9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总结报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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