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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标注专利申请号和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利标记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 2005-07-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沪知局[2005]81号

商业系统各示范、试点单位:
  根据2005年6月24日召开的商业系统首批专利保护工作示范单位座谈会上提出的“进货商品标注专利申请号、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利标记该如何处理”等问题。经讨论研究,现就商品上标注专利申请号和标注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利标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通过网上检索,只能查询到中国专利的法律状况,因此,如果示范、试点单位发现某件专利商品上标注了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利标记(如台湾专利、美国专利、欧洲专利等),请及时与上海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单位。

  二、有关商品上标注专利申请号的问题,虽然《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但是《广告法》第 十一 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因此,如果示范、试点单位发现某件专利商品上标注专利申请号的,应当及时与供货商进行沟通,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督促供货商及时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上海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

 
上海知识产权
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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