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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券和国库券收款单残破污损、到期如何兑付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2-21 生效日期: 1983-02-21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 
  部分地区反映,有些国库券持有人由于保管不善,使国库券和国库券收款单发生残破污损,询问到期如何兑付。为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拟定了《国库券残破污损兑付处理办法》,现随函附发请依照执行。 
  国库券收款单(包括个人购买十万元以上的和单位购买的)发生残破污损,无法凭以兑付本息时,由持有人或单位提出申请,说明造成残破污损的原因,由原签发银行审查核实,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民银行分行批准后,可以换发新的国库券收款单(可以当年收款单改用)。同时收回残破污损的收款单,连同银行留存的存根联一并注销,与新开的收款单存根联一并保存到还本付息工作结束后,按人民银行对国库券收款单销毁办法统一销毁。 
 
  附件: 
 
 
国库券残破污损兑付处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发行的各种国库券,如果因为持券人保管不慎,使债券发生残破污损,持券人在中签或者到期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兑取本息的时候,依照本办法处理。 
  二、国库券符合下列条例之一,并且能够鉴别确属真券的,可以按照债券票面金额兑付:1.债券虽有磨破、折裂、鼠咬、虫蚀、火烧、熏焦、水渍、油浸或其他不是出于故意造成的残破污损,其留存部分够原券二分之一,并且号码完整无缺的;2.残破污损的债券,号码不完全或完全失掉号码,其留存部分超过原券二分之一。 
  三、合乎上列兑付条件的债券,如果能够鉴别中签号码,应当依照国库券还本付息处理手续的规定兑付本息;如果因为缺少末尾两位号码或没有号码,其债券本金和利息须待末期(最后一年)还本的时候兑付。 
  四、国库券具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的,一律不予兑付:1.残破污损的债券,不合本办法第二条各项规定的;2.残破污损的债券,无法鉴别是否确属真券的;3.故意涂改、挖补、拼凑,使债券残破污损的。 
  五、不予兑付的国库券,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开给收据,无偿收回,并在票面上加盖“作废”戳记,予以作废。如持券人不同意收回作废,亦可不收回。 
  六、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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