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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试行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6 生效日期: 2003-03-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
发布文号: 苏交公[2003]2号、苏价服[2003]19号、苏财综[2003]6号

无锡市物价局、交通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国家公路财产,本着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的管理方式的指导思想,最终达到无超限运输的目的,决定对载货汽车采取计重征收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为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该项工作,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104国道大港收费站和川分公路张渚收费站试行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1.公平性原则。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计重收费和超限收费。
  2.突出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原则。按照车货实际总质量收费,利用价格杠杆遏制超限运输的产生和发展,辅以对严重超限车辆给予加重收费和行政处罚。
  3.切实保护守法承运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规范超限运输行为的同时,不增加标准装载承运人的经济负担。

  二、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汽车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规定,结合我省现行收费标准,并体现对超限运输行为的约束作用,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1.正常质量的车辆,按车货总质量(不分空车、重车,下同)1.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
  2.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车货总质量1.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
  3.超限30--50%(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按1.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其余超过部分按2.2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
  4.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按1.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其余超过部分按3元/吨.次计收通行费。
  5.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按1.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其余超过部分按4.5元/吨.次计的通行费。
  6.以上1--5项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计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征。
  实际计征车辆通行费时,按计算金额舍去小数后取整到“元”收费。

  三、试点时间
  自2003年3月1日8:00时起,宜兴市境内104国道大港收费站和川分公路张渚收费站开始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

  四、收费管理
  1.征收和减免范围仍按《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2.符合《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规定》有关条件,可以购买月票的载货车辆仍按规定的次数和交通部、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核定的吨位标准购买月票,凭月票通过,但月票货车超限运输时,超限30%以上部分按第二条规定加收车辆通行费。
  3.对持“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仍按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交通厅、公安厅和农林厅联合制定的有关绿色通道管理规定执行。
  4.对客车和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交通部、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核定的客位和吨位计征通行费。
  5.对双排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
  6.收费资金管理、收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路政管理
  1.为试点实施计重收费,准备相关的配套驳(卸)载场地和设备等。
  2.在试点期间建立制度化的超限运输管理机制,对最大超限100%以上的,禁止其继续行驶,按规定予以处罚和驳(卸)载。对超限100%以下的,由路政人员开具卸载通知书,责令其就近(不超过40公里)自行卸载。
  3.协助维持试点期间收费现场的管理秩序,同时做好超限运输概念、判断标准等内容的宣传解释,对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迅速采取措施清除,并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章处理
  凡不按规定缴费的车辆,按《江苏省公路条例》规定,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缴票款;故意堵塞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处于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组织实施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统一部署,请你们做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疏导矛盾。交通部门要将称重系统和收费系统安装调试到位,提前做好宣传、公示工作,对收费、路政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价格部门要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及收费政策的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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