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常州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2]2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对发生的化学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常州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安监、公安、环保、卫生、交通、电信、气象、国家海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安监部门负责。


    第六条 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发化学事故通报;
  (二)公安消防、交巡警、治安等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和洗消,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三)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并提出对策和措施;
  (四)卫生部门负责派遣医疗救护队伍,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对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事故单位,按照《常州市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方案》执行;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六)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七)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八)国家、地方海事部门负责水上化学事故救援。


    第七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予以检查落实;
  (三)组织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化学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
  (五)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化学事故自救,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存贮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增加或转产主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时应随时报告;
  (四)对职工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厂周围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五)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化学事故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援工作;
  (六)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厂区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九条 化学事故应急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对化学事故危害程度进行预测,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专家的聘用和工作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重点单位应按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组织兼职防化队伍,担负本单位的自救任务,并按联防要求执行支援外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其设立的专职消防队应兼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危险化学品重点单位由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设备状况和可能危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危险化学品重点单位在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化学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报警。报警时讲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性质、数量、发生事故地点、报警人姓名等。在报警的同时,事故现场周围应设置警戒,并迅速通知下风向(下游)人群疏散。化学事故的报警电话号码为119。


    第十二条 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公安、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进行自救。事故单位应随时报告灾情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接到化学事故或可能引起化学事故的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立即通报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环保部门视情组织检测队伍赶赴现场,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并提出对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 在救援过程中,对危害较大或事故范围跨区域需要其他社会力量救援的化学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事故所在地的安监部门组织实施社会救援。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所需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六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七条 因化学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直接损害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