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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 2002-12-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试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试行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搞好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原则,积极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进一步促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既要有利于发展,大胆探索,又要把握好步骤,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坚持改制转企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经营性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要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国有资产原则上应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即使不能一次性退出的,也不宜再控股。同时,职工的原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关系要彻底转换,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市场化用工和分配制度。
  3、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改制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改革。在制订改制方案时,应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要合理确定资产转让方式,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绝不允许借改制、转制之名,以各种形式侵吞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在严格执行总的政策前提下,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积极创新。根据单位的情况,自主选择改制的具体形式,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

  三、改制的目标、范围和主要形式
  1、改制的目标:2005年底以前,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原则上全部转为企业,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改制转企的对象:以经营为主体、盈利为目的的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
  3、改制的形式:对资产规模较大并有发展潜力的单位,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法人实体,也可采取拍卖、兼并、租赁、承包等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对无法正常经营的单位,在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的前提下,可以歇业、关闭。

  四、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事业单位改制时,应依法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产权不明晰的单位还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报告由国资办进行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变动的,须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国有事业单位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述工作完成后,须向国资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事业单位改制时,其非经营性资产可从净资产中剥离,剥离后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委托管理。不良资产经审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可按改制前一日应收帐款余额提取5%以上的坏帐准备金。
  3、事业单位改制时,允许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数额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提取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安置费按照改制前上月末在册职工人数的30%,人均2万元提取,由主管部门专户存储和发放。
  4、事业单位改制时,应对改制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身份置换,解除或终止职工与改制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未被改制后企业录用的职工,一次性发给安置费,计发标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工龄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工资。
  5、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改制前已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改制后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计发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标准,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执行,离休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7、事业单位改制中,职工工作年限计算至2002年12月31日止,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或满30年的,如本人自愿,经单位同意、由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
  少数有条件的单位,在单位自知资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足各项应缴纳的费用后,也可办理提前退休。
  8、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应填写事业单位职工提前离岗退养申请登记表,其离岗退养前的工资,经人事部门核准后,存入职工本人档案,作为退休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改制单位须继续为提前离岗退养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在提前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应低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提前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定的标准计发养老金。计发标准:改制时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办法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提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额。
  9、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改制单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具体缴纳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在交清以上费用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退休费标准计发养老金。
  10、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或提前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以2002年12月31日为准。
  11、改制后退休的人员(不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或提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调整标准按企业办法执行。
  12、事业单位改制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离休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13、事业单位改制后,对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或提前退休人员)的管理,有条件的可纳入所在社区管理;暂不能纳入社区管理的,仍由原主管部门或改制后单位托管,以后逐步纳入社区管理。
  14、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对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减免政策。
  15、事业单位改制后,应依法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
  16、事业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具体参照《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文)精神办理。

  五、组织实施
  1、成立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体改办、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国资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工作部署;研究确定总体改革规划,制定、落实政策措施;研究协调解决事业单位改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应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要选择单位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全市推开。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建立改制转企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需改革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思想发动工作,认真制订改制方案。方案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3、严格控制新设经营性事业单位。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成立经营性事业单位,现有经营性事业单位不准增加编制和调进新的人员。
  4、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区(县)可以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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