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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颁布《高邮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高邮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广大纳税人: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高邮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以通告。
  凡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有《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采取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方法 ,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2003年核定征收的鉴定工作,于2003年1月至3月底鉴定完毕。
  《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高邮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前提:纳税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所得税应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六、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主管地税机关要全面调查、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准确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问题,主动帮助、督促纳税人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其向自行申报、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三、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政策从严把关,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关联法规    

    第五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由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鉴定表》),并提出申请(一式三份)。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鉴定表》进行认真审核并进行实地勘查评估,将勘查结果、鉴定意见逐项填入《鉴定表》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内,报市局审批。
  三、市局建立集体审议制度,由分管局长、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审定小组,对报来的《鉴定表》分类逐户进行审核认定。
  四、市局将审议的结果填入税务审批机关意见栏并加盖公章。审定确认后的《鉴定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一份送达纳税人。
  五、核定征收方式按下列办法确定。
  1、《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鉴定表》5个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增值税或营业税定期定额征收企业可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4、《鉴定表》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除对《鉴定表》中五个项目勘查核定外,还应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内部稽核制度、银行帐户开设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会计法》规定条件的,应督促纳税人委托经批准设定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七、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1、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
  2、建筑业其中:装饰装璜 1012
  3、房地产开发业 10
  4、饮食服务业 15
  5、其他服务业 10
  6、娱乐业 20
  7、其他行业 10
  八、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多业经营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九、对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采用下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收入额或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十、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上年销售额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若当年年底销售额较上年增减幅度超过20%的,相应调整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的税额不能低于同行业采取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除上述情况外,如纳税人对核定征收方式有异议的,可暂按已核定的征收方式预缴税款,待年内市局组织对该企业勘查验收后,重新确定其征收方式,并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条 采取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纳税人于月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在填制《申报表》时,项目栏中只填写应纳所得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内的空白处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第十一条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汇算清缴方式申报纳税。纳税人于月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申报表》,并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纳税人在填制《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内的空白处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报送《申报表》,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立登记清册,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局报送一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统计报表(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稽查部门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不能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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