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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明办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深化殡葬改革清理墓葬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 2002-12-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苏省南通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办发[2002]97号

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南通工商局提出的《关于在全市开展深化殡葬改革清理墓葬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市开展深化殡葬改革清理墓葬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南通工商局 二○○二年十二月)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加大殡葬改革的力度,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殡葬改革工作,使全市殡葬改革和墓葬用地清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部分乡镇领导对清理工作的认识不够,清理工作标准执行不严,致使少数乡镇留下了平坟不迁棺、平坟不迁碑的隐患;部分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随着公路、铁路和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已进入了主干道两侧300米范围内;部分地区已平迁集中的坟地中出现了大量的冥房,这些冥房占地面积严重超标,丧户之间相互攀比,导致浪费钱财、建坟造墓风气抬头,影响了清理墓葬用地工作成果的巩固;原来以平为主的地区,由于没有建设骨灰处理设施,产生了许多复垒的坟头。启东市、如东县、如皋市、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新改建冥房的问题十分突出。据初步统计,全市约有坟头28500座,且多数已盖成冥房。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加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现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今冬明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深化殡葬改革、清理墓葬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移风易俗、深化殡葬改革、清理墓葬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丧葬新观念,破除封建迷信,保护国家土地资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或工作班子,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将这项工作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列入政府办实事项目。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县(市)区要与乡镇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目标
  (一)清理迁移公路、铁路、通航河道两侧300米范围内及城市市区、经济开发区所有的坟头、冥房。同时制止新的乱埋乱葬,严禁在经济开发区、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城市规划区、饮用水源区、居民住宅区和江海河堤建坟造墓。
  (二)实现对已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墓区绿化,清除墓区冥房设施;未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乡镇要尽快以乡镇为单位或在乡镇范围内划片建立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已建但未办理手续的要补办,并按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通民发[2002]89号)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提倡骨灰多样化处理。各乡镇建立的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用于安放当地村民的骨,不得收取费用。城市居民的骨灰可以存放安葬到经营性公墓或塔陵。利用多种形式,大力提倡树葬、草坪葬、水葬等不保留骨灰的方式。

  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地要利用各种舆论媒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
  (二)集中清理。2002年12月至2003年春节前进行集中清理迁坟。对有主坟,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坟主按时按规定自行平迁;对无主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
  (三)检查验收。2003年4月上旬,各县(市)区组织自查,堵漏补缺;4月中旬,市文明办、民政、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四、加强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面广量大,凡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予以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对这项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台、广播的作用,大力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倡导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的文明新风尚。民政和规划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殡葬改革管理及乡村墓葬用地的规划。公安部门要配合民政、国土资源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性公墓,恢复地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清理出的墓葬用地严加管理,合理开发使用。工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丧葬用品经营的管理,对无照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公安部门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或骗取财物的要依法严惩;对专项治理中聚众闹事,妨碍干扰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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