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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考试考生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 2003-06-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我省人事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另有规定外,按以下暂行规定处理。
  一、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1、 未持有并出示与当次考试规定的相关证件(准考证背面已注明)的;
  2、 开考30分钟以内未进入考场的;
  3、 携带各种通讯工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词典,或夹带考试中禁止使用的各种教材和复习资料的。

  二、 考试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零分处理:
  1、 不按准考证规定的座位就坐或擅自离开座位,与他人交换座位的;
  2、 在考场喧哗,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3、 不按规定使用书写工具答题的;
  4、 终考信号发出后不听劝阻的继续答题的;
  5、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以及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的;
  6、 计算机考试中帮助他人操作键盘、鼠标;故意转动显示器角度让他人抄袭;不按考试程序要求点击交卷按钮,造成考分不能恢复的;
  7、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三、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停考一年,并可书面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1、 偷看、抄袭他人答案的;
  2、 故意让他人抄袭、传递纸条、协助他人作弊的;
  3、 故意涂改考号或姓名的;
  4、 擅自将本人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经本考场两位监考人员认定或巡视人员与主考人员认定)。

  四、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停考两年,并可通报考生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1、 考生请人代考的;
  2、 在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其他考生的准考证号的;
  3、 在计算机考试中输入体坛考试的准考证号的;
  4、 相互交换试卷或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答案的;
  5、 同一考场作为相邻考生中,两人以上试卷多数试题的答案经阅卷工作小组认定雷同的;
  6、 无理取闹、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扰乱考场秩序的。

  五、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停考3年,并可通报考试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1、 在考场带走他人做答试卷、答题卡的;
  2、 在考场斗殴、滋事,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
  3、 辱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采取暴力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及其它应考人员人事权利的。

  六、 整个考场90%以上(含90%)考生成绩合格,且答题答案经阅卷工作小组认定为雷同的,经阅卷小组核查属实,可取消整个考场考生成绩

  七、 违纪裁决与处理
  1、 对上述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由监考人员和主考、副主考当场作出违纪处理,即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填写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违纪时间、违纪事实等。对客观题考试中的违纪行为,还要在答题卡上涂黑违纪标记。对考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考生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报组织该次考试的人事考试机构备案。
  2、 考试阅卷工作小组对有考场违纪记录、答题卡上有违纪涂黑标记的,直接判定该试卷为零分;
  3、 对因整个考场90%以上(含90%)考生答题答案雷同可取消整个考场考生当次考试成绩的,由考试阅卷小组将研究的处理意见连同当次考场全部试卷报组织考试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审核认定处理;
  4、 对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需要向社会公示的由考生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与当地媒体联系及执行;需要通知(通报)考生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由考生所在地人事机构办理;对停考一年及其以上的,由考生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执行(包括不受理其在被决定停考期内的参考报名);
  5、 因不服依本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向人事机构申诉的,由原决定机构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6、 人事考试中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7、 人事考试中面试纪律及其违纪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8、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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