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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22 生效日期: 1989-07-2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办)发[1989]1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国家档案局于7月14日发出了《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以后到有关单位查档应该依照“通知”规定办理。

附: 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

(1989年7月14日 国档发[1989]19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
  最近,我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来文,反映一些地方档案馆对前去查阅档案的法院办案人员实行有偿服务,并收费太高,影响了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公、检、法部门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应实行无偿服务(复制工本费除外),各级档案馆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部门,在公、检、法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时,也能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198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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