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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首次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时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05 生效日期: 1990-07-0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人字[19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做好首次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工作,考虑到检察机关的特殊历史和干部构成情况,对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在编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检察机关工作虽不满30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亦可获得荣誉证书和证章:
  一、从事政法工作满30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
  二、从事党政军工作满35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或虽不满10年,在恢复和重建检察机关中有重大贡献的。
  此补充规定只有首次颁发时有效,以后颁发须严格按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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