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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广埋地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污水排放量剧增,汉江及各类地面水体水质污染日趋严重,水体功能逐渐退化,影响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确保汉江饮用水水源水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推广“埋地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以下简称“埋地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埋地式”的重要意义
  “埋地式”是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确认的新型实用专利技术,能完全替代化粪池,具有处理效果好、占地少、投资省、零运行费用和易于管理等特点。该装置的推广应用是我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进一步明确推广应用“埋地式”的范围和办法
  全市乡镇(办事处)以上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各单位的办公区、住宅区和宾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经营单位及房地产开发小区等,都应推广“埋地式”装置,其生活污水(含餐饮污水)必须经“埋地式”净化处理后方可外排。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生活污水处理方案。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计划、建设、土地(城市规划)等部门不批准其建设,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埋地式”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项目竣工后,要报经环保部门验收。凡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通过综合验收,房产部门不予核发产权证书。
  对现有化粪池实行分期分批改造。由环保部门列出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产权所属单位下达限期改造任务,各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埋地式”替代化粪池的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推广“埋地式”是为治理水体污染依法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推广应用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借推广“埋地式”的名义增加收费。“埋地式”推广工作,由环保、建设部门负总责,环保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土地(规划)、工商、房产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确保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全部达标验收,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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