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污水排放量剧增,汉江及各类地面水体水质污染日趋严重,水体功能逐渐退化,影响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确保汉江饮用水水源水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推广“埋地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以下简称“埋地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埋地式”的重要意义
“埋地式”是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确认的新型实用专利技术,能完全替代化粪池,具有处理效果好、占地少、投资省、零运行费用和易于管理等特点。该装置的推广应用是我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进一步明确推广应用“埋地式”的范围和办法
全市乡镇(办事处)以上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各单位的办公区、住宅区和宾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经营单位及房地产开发小区等,都应推广“埋地式”装置,其生活污水(含餐饮污水)必须经“埋地式”净化处理后方可外排。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生活污水处理方案。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计划、建设、土地(城市规划)等部门不批准其建设,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埋地式”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项目竣工后,要报经环保部门验收。凡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通过综合验收,房产部门不予核发产权证书。
对现有化粪池实行分期分批改造。由环保部门列出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产权所属单位下达限期改造任务,各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埋地式”替代化粪池的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推广“埋地式”是为治理水体污染依法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推广应用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借推广“埋地式”的名义增加收费。“埋地式”推广工作,由环保、建设部门负总责,环保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土地(规划)、工商、房产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确保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全部达标验收,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