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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自治区第二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2 生效日期: 1994-01-1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内财综字[1994]第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市、满州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中办发[1993]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治理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我们对各盟、市的现行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将盟市及以下政府、部门擅自越权批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1、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类宾馆、旅店向投宿旅客收取部分)

  2、安装煤气淋浴器许可证费;

  3、个人建房管理费;

  4、城镇维护费;

  5、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盟市及部门自定的部分)

  6、准生证工本费;

  7、饮食行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8、汽车尾气排放合格证费;

  9、录像节目准映证费;

  10、录像节目审片费;

  11、儿童保健卡保管费;

  12、城市卫生宣传费;

  13、安装电话勘测费;

  14、县、镇、市话扩容长途入网费;

  15、向个体出租车收取的压道费;

  16、火车站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17、扣留各种车辆存车费;

  18、车辆事故处理停车费;

  19、国营农牧场落户费;

  20、向个体出租车收取的急救包费;

  21、春运证工本费;

  22、向社会强制摊派的各种教育经费;

  23、中小学生补课费;

  24、中小学生转学费;

  25、中小学生补考费;

  26、中小学生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试卷费;

  27、幼儿园杂费;

  28、中小学生各种资料费;

  29、劳务输出审批手续费;

  30、办理进京介绍信手续费;

  3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审批费。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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