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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 2003-04-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办发[2003]10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议事的原则和范围
  “一事一议”筹资要坚持有事就议、无事不议的原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植树造林(经营性除外)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纳入“一事一议”范围。

  二、议事程序
  1、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年初与村党支部协商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2、筹资筹劳预案经村民小组组长、党员会议初审通过后,交由全体村民酝酿,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表决。
  3、表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的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村民代表会议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4、所议事项须经到会人员投票表决(票面设赞成、不赞成两栏),且有过半数人员赞成,方可视为表决通过。
  5、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由本村村民承担,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户籍在本村的劳动力(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承担,按照省里规定,过渡期内每劳每年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003年不得超过15个,2004年不得超过10个,2005年全部取消。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后,确需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仍要向村民筹劳的,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三、申报审批
  1、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村民委员会要按规定填写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审批表》、《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附后)等相关材料,于3月底前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
  2、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乡、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议事程序等进行认真审查。
  3、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事项须实地察看,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筹资筹劳项目和标准有权予以纠正。
  4、经审查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先由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予以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让群众明白。
  5、对按程序审查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分解到户,并分户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户依卡上交。没有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农民有权拒交。
  6、分解到户的筹资筹劳花名册要制作一式两份,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

  四、征收管理
  1、“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据农民负担监督卡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专用票据。
  2、乡镇农经部门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收站管,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每次支出在5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每次支出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大额支出,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同意。每笔支出需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签字,并以书面形式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批。“一事一议”收支情况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所筹劳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调度。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提高劳动效率。对所筹劳务坚持以出工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对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投劳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山区控制在8元以内,丘陵地区控制在12元以内,平原地区控制在15元以内。村民委员会要对所筹劳务的使用和以资代劳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4、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参与项目施工和原材料购买、使用及工程质量的监督,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到帐、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审查。
  5、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减免“一事一议”筹资和筹劳的,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经表决通过的减免对象、减免金额和劳务要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五、公开决算
  1、“一事一议”筹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村民委员会须在30天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部门提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和乡镇农经部门审定后,以公开墙的形式向村民专项公布。
  2、对于“一事一议”筹劳(含以资代劳),应坚持一季度一公布。年终进行决算时,要做到长进短出,搞好平衡。
  3、对群众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要负责解释。

  六、审计监督
  1、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职能,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群众意见较大、反映较强烈的,市、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审计,经审计确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
  (2)未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查、批准的;
  (3)擅自立项加码的;
  (4)未按规定填发农民负担监督卡的;
  (5)“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没有按政策规定用途使用的。
  3、对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引发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群体事件、恶性案件的地方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
20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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