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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 2006-03-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6]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为推进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以下简称体制改革),增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活力和竞争力,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综合配套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把我区勘察设计单位改组成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科技型企业。
  (二)基本原则。
  1.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后,尽快由现行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模式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2.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3.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技术人员等变动幅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必须重新核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其法人代表必须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4.加强对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三)目标。
  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本《实施意见》之日起,一年内基本完成全区现有事业性质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在体制改革时,应争取改企建制同步完成。在一年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先改为企业,再争取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体制改革的形式:
  1.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较高,在勘察设计业务以外的工程承包或其他实业方面有较大发展,资金需求量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吸收或联合其他投资者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公司》要求,改组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3.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形式进行改革。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某一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成企业集团。

  三、体制改革的工作程序与实施时间
  (一)工作程序。
  1.准备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2.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与报批。各勘察设计单位在摸清情况、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优选并制定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体制改革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连同体制改革申请报告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审批。职工人数较多的勘察设计单位其改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勘察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注消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事业单位法人;同级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工资划转手续;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国有资本金,注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和产权核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及公司制定的章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立新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按有关法律成立其他类型的企业,办理新设企业的资产产权登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察设计资质审查,报发证机关重新换发资质证书;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注册登记,办理体制改革单位与主管部门脱钩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办理领导干部职务的变更以及资产和财务等关系的划转。
  (二)实施时间。
  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完成体制改革的标志是办理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由事业产权登记变更为企业产权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和事业编制。

  四、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一)勘察设计单位符合改为科技型企业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科技型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事业单位执行,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原离退休待遇经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编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核准后,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统筹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属于统筹项目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统筹项目的,由体制改革单位用下列办法解决:有剩余国有净资产的,可从国有净资产变现部分支付,不足部分可用税前列支办法解决。当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这部分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与按企业单位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按以下方式处理: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体制改革单位,由财政按标准统一安排及发放;无正常事业费拨款的体制改革单位,先从体制改革单位国有净资产变现解决,如无国有净资产的,由人事、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10年时间计算核准后,由财政安排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三)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属于事业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可按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待遇与体制改革前离退休人员一样,经同级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编制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安排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四)在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
  1.从2006年1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2005年12月31日前职工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体制改革单位中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从招收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3.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4.200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已改为企业,并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已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但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和调整办法执行的改制单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调整执行,资金来源由体制改革单位负责。已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的统一政策。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体制改革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五)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时,要按有关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其资产和负债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国有净资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资不抵债或资债相抵为零的,可采取由购买方全部接受原单位职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2.勘察设计单位的国有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时,应先将企业净资产剔除不良资产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后,再将剩余净资产交由职工出资认购。勘察设计单位的国有资产出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净收益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3.进行体制改革的勘察设计单位国有净资产处置主要用于职工安置费用、退休人员调资差额部分、退休人员待遇中的非统筹部分费用等。
  (六)税收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时,从体制改革之日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其他政策。
  1.为推动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原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l号)有关规定由单位给予适当的安置费用,安置费用从改制单位国有净资产中解决。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职工未解除人事关系或全民劳动合同关系,不给予安置费用。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下列原则进行。
  (1)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在审核标准内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
  (2)体制改革单位工资依法实行自主分配,企业职工可根据本企业的特点,选择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
  (3)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3.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除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需去掉主管部门名称),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鉴于原单位名称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5年内,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可附注原单位的名称。
  4.具有科研职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继续享受国家、自治区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科研人员的奖励政策。
  5.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应先全部接收原单位的职工,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五、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是国家深化勘察设计单位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区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特事特办,尽职尽责地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期间,现有的领导班子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交接工作尚未完全到位之前,日常工作仍然以原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三)我区各有关部门及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在体制改革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查处。
  (四)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改企转制并与政府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要建立健全企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适用范围及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直属的各类勘察设计单位。
  各地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由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执行。
  中央驻桂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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