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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执行无效审批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1 生效日期: 2002-11-21
发布部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工商法[2002]9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前置审批事项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身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批审批项目被有权部门废止取消。为规范全系统的行政许可行为,现就立即停止执行无效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公司》第 条和第 条、《合伙企业法》第 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二十六条和《立法法》第 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前置审批证明,但厦门经济特区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作变通性规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依照有关特区法规执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府[2002]230号)均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之前办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据此,系统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时,一律不得为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把关,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交法律、行政法规、厦门经济特区法规和国务院法规性文件规定之外的前置性审批证明。

  二、对虽由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设定,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决定取消的前置审批事项(见附件1),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文起始日)起停止执行。另外,省政府也于2000-2001两个年度分四次对省级政府部门施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大幅度的清理,取消了35项前置审批项目(见附件2)。各单位在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时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前置审批证明。

  三、根据国发[2002]24号的决定,全国工商系统施行的小轿车一次性经营审批、进口汽车销售备案、合同鉴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核准、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白酒类(39度以上)广告的审批、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的审批、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全国重点商品保护名录》的审核、“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的命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定点销售的审批、设置广告显示屏的审批共13项审批事项被取消。各单位自11月1日起实施的涉及上述审批事项的行为,一律停止执行。

  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将上述事项周知有关责任人员,因执行无效行政审批事项导致执法过错的,由市局依照《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附件(略)
  1:国务院取消的由行政法规国务院法规性文件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省政府2000-2001年取消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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