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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聚友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受托从事宽带网络接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4-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3]7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2002]26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经向省通信管理局了解:电信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基础电信业务,如固定电话、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础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经营该业务必须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另一类是增值电信业务,如信息台、寻呼台等利用固定电话、移动通信、卫星通信、互联网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该业务已向社会开放,只要经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即可,实行年审制。
  福州聚友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于2001年8月15日经省通信管理局批准从事因特网接入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围。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聚友于2001年7月3日与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网通业务的代理商,开展网通委托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双方收益按协议规定分成。网通为聚友提供该项业务授权及宽带出口,聚友接受网通的委托为其发展小区及写字楼用户,网通提供发票,聚友负责收费。目前,聚友只开展这项业务。现对福州聚友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受托从事宽带(互联)网络等接入业务征收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该公司直接向用户收取的开户费、月租费、网络使用费、初装调试费、端口占用费、上网费等收入,凡使用网通发票,并上交网通的,由网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从网通分得的代理费收入(包括市场开拓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未上交的网通的部分,由该公司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该公司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营因特网接入服务(增值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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