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3]商156号
莆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莆田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莆市价[2003]23号)收悉。经研究,决定调整莆田市区自来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1.05元/吨调整为1.40元/吨;
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由原1.25元/吨调整为1.80元/吨;
三、营业用水价格由原1.50元/吨调整为2.10元/吨;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取消原附加在水价内的电能补偿费0.01元/吨。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保障生活费,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污水、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不得向用户征收任何价外基金和附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