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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9 生效日期: 2003-02-09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全市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二OO三年元月三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91号)和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强化市场准入和安全、质量监管为手段,进一步整顿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市场和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农村客运网络和方便及时、优质可靠、价格合理的机动车维修网络,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整顿的范围:农村道路客运市场以县市、区城关为中心辐射周边乡镇、村组,且营运距离不超过150公里的乡镇道路;全市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一、二、三类维修企业(业户)。
  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道路客运市场
  1、把住客运市场准入关。在车辆发展上实行调、控结合,以调整为主。调整运力要坚持经济、实用、方便、安全的管理原则,并注意多种车型的相互配套。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引导新开业户合理选择车型,鼓励车辆更新换代,逐步调整运力结构和布局。严格掌握车辆技术条件,参营车辆车况必须达到《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198-95)所规定的二级标准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标准,并按规定购买保险。公安交警部门核发车辆行驶证应明确注明载客或载货性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在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或载货性质核发《道路运输证》。
  2、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凡属县(市)、区公示的不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农村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客运线路牌。对已经审批的客运班线应收回线路经营权,或者对营运线路予以调整。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运行的客运线路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无法避开的不得审批;对已开通班车的线路,各客运站应按此要求调整发班时间。
  3、取缔无证无牌非法营运车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业户和未领取《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坚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发现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对服务低劣、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营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和铲除在农村客运市场上欺行霸市、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方可经营;无从业资格证的,不得经营农村道路客运。
  5、严处坑、宰、甩客和不依线运行的经营行为。各地要加大稽查力度,加强现场管理,严厉打击不依线运行、不按规定悬挂线路牌、乱停乱靠、不进站经营、串线经营、长线短跑、私下转让线路经营权以及坑、宰、甩客等违法经营行为。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大投诉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6、严查乡镇客运站点乱收费问题。要严格客运站服务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明确客运站点的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实行客运站代理费收费标准与其站级和服务信誉等级挂钩,对客运站点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强制过境车辆进站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坚决纠正,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抓好客运站挂牌经营工作,按照车进站、人归点的要求,所有客运车辆必须进站经营。
  7、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个体客运业户走集约化联合经营道路。在保持市场适度竞争的条件下,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合并与兼并,鼓励经营者以线路公司、股份公司、经营联合体等形式,走规模化经营的路子。按照《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业户应具备5辆以上(含5辆,下同)客车经营规模,未达到的要积极引导逐渐达到规模,逐步杜绝个体单车从事农村道路客运。
  8、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凡具有5辆公上客车经营规模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要与公安交警部门签订安全责任状。要全面推行客运车辆安全公示制度,向乘客公示驾驶员姓名、照片、准驾记录、行驶路线、车辆核载人数等情况。公示卡悬挂于车内醒目位置,便于广大乘客对客运车辆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交警中队;不能设立中队的,可向乡镇派出所驻交警或授权委托派出所管理;警力确实不足的,由乡镇政府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干,专门负责辖区乡镇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机动车维修市场
  1、清理经营条件,强化资质管理。普查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本条件,重新对各类维修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列出各企业整顿项目清单、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各企业的整顿项目和内容。
  2、检验作业规程,严格工艺纪律。深入企业实地检查一台在厂维修车的二级维护工艺过程,对于二级维护作业项目不到位、作业中漏项或减项、不按工艺规范作业、达不到汽车维护技术规范要求的,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国标要求的企业,取消其汽车维护经营资格。
  3、查验配件质量,杜绝伪劣配件。抽查各维修企业配件库房所存配件,对涉及安全、环保的关键零部件列为重点检查范围,其抽查面不得少于20%;对于将副厂配件按原厂配件价格销售,假冒伪劣配件混为正宗产品销售的,要坚决打击。
  4、核算收费检查,整顿乱收费行为。核查维修企业是否实行明码标价,是否有虚报维修作业项目、偷工减料、倒卖竣工出厂合格证、欺诈、坑宰用户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5、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违章经营。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业户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核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对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从事维修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三类维修业户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以上作业的要坚决进行查处;严禁汽配商店以免费安装配件为名,变相非法从事汽车维修作业,切实保护守法经营的正当权益。

  三、时间与步骤
  清理整顿时间为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准备阶段(2003年3月底以前)。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整顿实施意见。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4月1日至4月底)。各地向广大经营者宣传解释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时间、内容及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召开动员会,悬挂标语横幅、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等形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确保清理整顿顺利进行。
  (三)整顿实施阶段(2003年5月至12月)。各地对本辖区所有从事农村客运、机动车维修的经营业户进行清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年度审验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和从业资格关。农用车、拖拉机、简易机动车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一律不准从事农村客运,对从干线公路淘汰下来的老旧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准投放农村客运市场。严厉打击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的无证照经营、维修作业不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收费价格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和服务意识差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所有驾驶9座以上客车的驾驶员,要进行一次技术素质、思想作风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其驾驶证副证上加盖“准予驾驶客运车辆”章,凡未参加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客车。严格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对达到报废年限的客运车辆一律强制报废。
  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开展自查自纠,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形成阶段性的书面工作总结,于2003年11月底前分别报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市政府将组织专班对各地的整顿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并对整顿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流于形式的,责令其重新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把整顿工作抓紧、抓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维修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是2003年全市交通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责任到人。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突出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统筹安排整顿工作。要树立为经营业户服务的思想,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上门服务、分片区、分线路逐步推进,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既要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又要保持客运、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相对稳定。各级物价、工商、税务、保险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对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同时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OO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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