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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8 生效日期: 2005-11-1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5]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南宁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关于转发〈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7号) 精神,确保我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87号)和9月16日全区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换发二代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技术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从现在开始,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我市年满16周岁居民的二代证换发工作,同时,接受未满16周岁居民办理二代证。全市三年共需制发二代证数量约580万张,今年需完成区公安厅下达给我市36万张的发证任务(各区县今年内的发证任务分配见附表一)。通过换发二代证,全面提升我市居民身份证管理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水平,为方便群众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工作实施步骤
  南宁市换发二代证工作分前期准备、集中换发和总结表彰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从现在到2005年11月底)
  1.加强组织领导。换发二代证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健全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二代证换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日程。
  2.落实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的发证工作实际需要给予落实经费,确保经费及时到位,使发证工作按时、顺利开展。
  3.宣传发动。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宣传提纲》,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动员群众积极配合做好二代证换发工作。
  4.认真做好户口核对和门(楼)牌编制工作,加快跨省、市重错证号的修改进度。从去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已采取多项措施开展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的核对工作。从现在起,各级公安机关在去年开展户口核对工作的基础上,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进行核对的人员进行扫尾、清理。根据公安部和公安厅的要求,二代证住址项目必须填写门(楼)牌号,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尚未编制门(楼)牌号码的要尽快做好编号工作,以达到二代证住址项的规范要求。同时,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重错证号修改工作,按区公安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对人口信息主要项目再次进行清理核对,争取在全市换发工作开始前基本完成重错证号的修改工作,确保我市常住人口信息主要项目准确率达到100%。
  5.完成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软硬件升级改造任务。按照公安部印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总体框架》,现有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不适应全市铺开的工作需要,须升级到具备二代证功能的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软件,并根据要求对现有的硬件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市公安局制定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软硬件升级改造经费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市采购中心、市公安局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于11月下旬前完成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的采购,市公安局11月底前完成安装、调试。
  6.完成各县区人像采集点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调试。各公安分(县)局制定本辖区内需设置的人像采集点的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各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交由市公安局汇总,统一办理政府采购。各县区财政局11月25日前应将设备购置经费转入“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采购中心负责统一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市公安局将设备发还各区县。11月底完成人像采集点的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
  7.落实照相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各县区按实际情况确定二代证换发点,同时按分(县)局采集点1人,派出所采集点1一2人的要求配备照相工作人员,11月23日前并将工作人员名单上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区、县组织照相工作人员和派出所内勤进行培训。
  (二)集中换发阶段(从2005年12月初到2008年10月底)
  2005年12月初起开始,根据经费、设备、人员到位情况,采取先区后县的原则,全市逐步铺开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城区在2005年12月初开始铺开换发工作,各县在12月上旬前开始换发工作。各县区在搞好先行点换证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广成功经验,有条不紊地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努力完成今年36万张发证任务,至2008年基本完成全市换发证任务。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
  全市换发二代证工作基本结束后,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公安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工作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指导全市二代证换发工作的业务;部署开展户口核对工作;协调跨区县外公民身份证重号、错号的纠错;审核各派出所上传的制证信息,并报送区公安厅,对接收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后分发到各分(县)局、派出所;建设、管理、维护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向省级人口数据库提供市级人口信息数据库的维护数据。
  县区公安(分)局:组织、指导本县区的换发二代证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信息清理纠错工作;协调解决本县区公民身份号码的重错号问题;审核和签发公安派出所报送的制证信息;分发制好的证件给派出所;负责追加住址信息的录入工作。
  公安派出所:受理本辖区居民申领、换领、补领二代证;核对户口资料和居民身份证信息,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与公民本人实际情况一致;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换发二代证;采集制证信息;对领取或接收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核对、发放;掌握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定期上报。

  四、二代证受理工作流程
  (一)发放通知单。各派出所按工作计划打印《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通知单》,由民警、户管员送达居民手中,居民凭《通知单》到派出所办理二代证申领手续。没有收到《通知单》的居民持原(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到所辖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
  (二)受理。①采集人像:领证居民凭所发的《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通知单》,携带原(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到人像采集室拍摄数码相片,拍摄后由工作人员在通知单上加盖“已照相”章;②户口核对:领证居民携带有“已照相”记载的申办通知单、原(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窗口交民警进行户口核对,收集录入变动、缺项信息(如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联系电话等),如变更、更正需要审批的户口项目,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对户口项目有变动的须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经领证人核对表中的项目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认可;③办理换证手续:户口核对完成后转入申领二代证手续,民警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领证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认可,交证件工本费和原居民身份证,并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三)数据传输和审核。派出所将每天受理的办证信息于当日下午18点前向市公安局主数据库传送,并将制证名单传真分别报各公安分(县)局户政科、市公安局户政处。各公安分(县)局户政科次日上午12点前审核签发完成前一天派出所受理的证件;市公安局户政处每天下午18点前审核完成前一天各分(县)局、派出所受理、签发的证件,并将制证数据传送到自治区公安厅制证。
  (四)证件发放。自治区公安厅完成证件制作后,由市公安局领回,分发给各公安分(县)局和市区派出所。各派出所将制好的证件逐证核对视读、机读信息,确保人口信息全部一致
  (五)领取证件。领证居民按照《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的领证日期到辖区派出所领取证件,并在《签发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签字。

  五、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中对经费保障有关问题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我市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解决。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勤俭办事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经费及时到位,保证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收费标准和工本费的管理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32号)规定,申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二代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各级公安机关严格工本费收费标准,免费向群众提供照相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各级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收取的工本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
  按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关于我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行[2005]38号)精神,二代证工本费每证20元,其中:上交公安部制证材料费每证13.5元,自治区公安厅技术制证及管理费用每证3元,市、县(市、城区)公安机关人像采集、验证设备、网络维护及聘雇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分别为每证0.5元和3元。
  (二)经费安排
  各级政府财政负责保障本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软硬件升级改造经费、人像采集设备经费、雇请二代证相片操作员和质量审核员工资、耗材及维护经费、宣传、培训和会议等经费,资金从自治区财政返还的制证工本费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政府批准的预算列入公安局部门预算。
  各县区财政负责保障本县区内的各公安分(县)局、派出所人像采集点设备经费、雇请照相人员工资、耗材及设备维护更新经费、本县区内组织的宣传、培训和会议费、本县区内办证群众工本费减免等经费。市公安局统一制定人像采集点设备配备标准(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三)。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制定人像采集点的设置计划,经县区财政审核后,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本着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原则,城区和财政条件好的县应在各分县局、派出所内设置人像采集点。
  各县区公安机关工作预算中要充分考虑到宣传、培训和会议以及工本费减免等经费,要将雇请照相人员工资每人每月500元,人像采集点所需耗材及维护经费每个每年2600元列入年度换发二代证工作预算。
  困难居民申领二代证免收或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精神执行。
  (三)设备的采购
  为保证设备的质量和统一规范,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的市级系统和人像采集点的设备由市公安局统一招标采购。资金由各级财政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换发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的水平、推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换发二代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日程,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和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换发二代证的意义和有关工作安排,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质量是换发二代证成功与否的关键。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严格质量管理贯穿于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要确保信息准确一致,要着重抓好换证受理、群众照相、信息采集处理、数据传输等基本环节,防止出现疏漏。要严密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严把质量关,切实做到“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群众满意第一”。
  (四)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乱收费。在换证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要公开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防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发生,严禁借换发二代证乱收费。换发二代证工作应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据。
  (五)切实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在贯彻实施《居民身份证法》和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要做好一代证与二代证的衔接工作,没有停发的一代证的派出所确保一代证的制发工作正常进行,决不能因为不能按时制发证而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简化程序,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效率。切实加强证件管理,重视和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情况通报,严格检查验收。各县区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掌握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基本情况,定期将当地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遇到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各县区公安机关每月填报《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统计报表》,每月3日前上交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工作进度。

附件:1、南宁市2005年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任务分配表(略)
   2、南宁市公安局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软硬件升级改造经费表(略)
   3、二代证人像采集点设备配备标准及经费预算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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