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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关于制定随州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5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随州市建设局随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随价房服[2002]99号

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提高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7]224号文)的有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随州市城区物业管理暂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计收,住宅用户每月平方米0.18—0.25元,办公用房每月每平方米0.40—0.60元,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0.80—1.00元。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为:保安、保洁清运、公共设施维修保养、消防、绿化养护等。

  二、车辆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的,按下列标准收取停车费:自行车5元/月.辆。临时停车费为:自行车0.30元/次.辆,摩托车、三轮车0.50元/次.辆,临时停车30分钟以内不收费。不具备停车条件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三、本通知适用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资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区范围内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前,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在规定的幅度内与业主会或产权人代表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定合同,报市物价局备案,并核发《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收费。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规定和加强收费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帐目公布及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视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执行中遇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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