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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市环卫处管理的公共厕所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十堰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十价经[2002]212号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公共厕所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我市自来水价格进行了调整且污水处理费的开征,维修保洁费用增大的实际。经审核,并参照外地市收费标准,现将你处管理的49所公布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公厕收费标准由原来0.20元/人次调整到0.30元/人次(含提供卫生纸费用);原旅游公厕0.50元/人次收费标准不变。
  本批复从二OO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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