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2]104号
你公司《关于湖北东线铁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灵乡、鄂州西电子轨道衡(地磅)收费的请示》(鄂东铁财[2002]20号)收悉。为防止货车偏载和超亏吨,保证运输生产和货物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暂行)管理办法(鄂价能交[2002]227号)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公司灵乡、鄂州西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二、按还本付息规定,以上批复从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到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同时你公司应按鄂价房服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的收支情况于次年的3月1日前报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