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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0 生效日期: 2003-01-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3]服13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班收费标准的函》(闽工商广[2002]321号)收悉。鉴于此项广告专业岗位培训是一种面向社会、实行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其收费行为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闽价[2001]费字45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你局所属广告协会开展的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拟定每期培训564学时,其中集中培训110学时,培训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人每期330元,教材、辅导材料费根据培训的实际据实代办,使用税务发票。在上述培训费收费标准中,已含办公经费、场租、水电费、教师授课酬金、管理人员工资、报名、考试、发证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学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培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集中培训时间达不到110学时的,按每学时3元扣减。

  三、培训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明确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自2003年1月20日起试行,期限一年。试行期满后,报我局正式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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