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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物价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7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物价局三明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明价[2002]278号
三明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我市公路运管费征收标准的函》(明交财[2002]26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运管费征收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37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核定我市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该项收费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开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如试行期间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类区  二类区
  普通卧铺客车  座/月  12  18  列.永安.沙县
  豪华客车  座/月  15  20  二类区.清流.宁
  普通客车  座/月  12  18  化.明溪.将乐.泰
  出租车  座/月  12  12  宁.建宁.尤溪.大
  柴三机.正三轮摩托  辆/月  20  20
  二轮摩托车  辆/月  10  10
  手扶拖拉机  辆/月  12  15
  轮式(方向盘)10匹以下  辆/月  15  18
  11-20匹  辆/月  20  20
  21-30匹  辆/月  25  25
  31-40匹  辆/月  30  30
40匹  辆/月  35  35
  农用客车  座/月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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