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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5-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学[2005]106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用人单位:
  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数量将继续增长,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的压力依然较大,就业工作任务艰巨。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思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高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环境
  近年来,针对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等文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上述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现阶段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对于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工作的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在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环境,确保实现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2004年同期水平的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决定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积极加强引导,健全配套制度和政策,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坚持唱响主旋律,加大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工作力度。进一步鼓励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2005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全面落实全国和本市有关鼓励措施。各高校要大力弘扬本校参加“西部计划”尤其是已扎根西部地区的毕业生无私奉献精神,树立典型,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实施“西部计划”所产生的榜样带动作用。
  继续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学年至2006学年本市农村学校招聘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意见》(沪教委人(2004)53号),根据国家有关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政策,研究制定在本市农村学校任教的本科毕业生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鼓励和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到本市郊区农村学校任教的工作力度。
  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积极鼓励并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开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资助项目,扶持以科技成果创业的上海高校毕业生,营造培养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精神的良好氛围。各高校应制定配套政策,积极引导本校毕业生科技创业、自主创业。对参加各类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其培训费可以纳入政府补贴渠道。凡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以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可在市劳动保障局现有渠道中为其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及担保,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对于以非全日制、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或居住证的办法,完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体系”。200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受理工作自本通知发布日起实施,申请截止期为2005年6月10日。申请受理截止后,将统一集中办理户籍或居住证,并公布标准和名单,以确保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工作公平、公正、公开。2005年起,市教委不再受理用人单位退回已落户本市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申请。
  在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加大推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障碍。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和主动程度,配备强有力的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完善的校内就业服务体系。要形成党委书记和校长亲自抓就业、经常抓就业、长期抓就业的工作局面。高等学校要在已有的基础上,继续大力抓好“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要建立和完善二级学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就业工作责任制,提高就业服务和指导工作的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的水平,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优质服务。要简化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快捷地为毕业生办理各种就业手续,善始善终地做好服务工作。要加强上海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研究。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开展大学生职业咨询师培训和认证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师等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切实推进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各类就业中介网络的作用,深入推进就业网络建设。各高校要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软硬件的质量,力争使就业信息服务网成为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不断丰富网络内容、提高网络层次、扩充网络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政策发布、网上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功能,提高毕业生通过网络获取就业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为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加强协调统筹,将毕业生就业纳入社会就业服务系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本市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研究部署。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服务工作。本市各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介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服务部门或窗口,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培训、推荐等服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特别是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联系,继续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严格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社会举办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经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举办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控制招聘会的规模。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和查处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进行欺骗、欺诈行为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信用档案,对用人单位损害学生权益的事件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完善和提供待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按规定可保留在有关服务机构,两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服务费。上述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推荐就业等服务。
  继续完善高校毕业生待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各有关机构和高校要做好离校后半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工作,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见习。要建立待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库,大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促进其及早就业。毕业离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持有关证明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劳动保障机构免费为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或职业见习。
  努力帮助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对因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照本市有关救助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给予推荐就业。本市各街道社区要积极组织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继续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新一轮高等教育改革
  各类高等学校要适应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需求,适应社会的需求,转变思想观念,科学定位,加大改革力度,办出特色,提高质量。
  要做好各类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制定高等学校特别是高职高专院校的发展规模,切实把握好发展节奏。2005年市教委将根据实际,把各高校的招生计划与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适度硬性挂钩,通过挂钩,推动高校更加注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注重人才培育质量。
  高等学校要瞄准社会需求,盯紧市场变化,利用就业反馈信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坚决调整过多、过滥甚至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科专业,对连续2年就业率不足50%的专业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就业率连续3年不足30%的专业要减少招生直至停止招生。
  以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为重点,突出实践教学,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高校要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高等职业学校要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要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学生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企业和用人单位实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采取半年实习与就业岗位相挂钩的方式,促进毕业实习与就业更加紧密的结合。要大力实行“订单式”培养。要坚决推行“双证书”培训制度,凡是可颁发证书的领域,要保证80%以上的毕业生拿到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六、不断加强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舆论导向工作
  就业和择业是大学生重要的人生转折,是他们迈向社会的关键阶段。各高校要为毕业生提供真诚关怀、科学指导和周到服务,切实帮助他们迈好人生关键一步。高校要针对大学生的特点,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精神,把对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创业教育、毕业教育作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报效祖国、志在四方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逐步引导学生认识到基层岗位是毕业生健康成长、锻炼成才的沃土,更是青年人施展才华和抱负的广阔天地,增强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方就业的主动性和责任感。通过创业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创业政策,运用训练毕业生的创业技能等方式,增强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通过毕业教育,包括严格实施毕业教育的每一个程序、召开隆重毕业典礼等方式,使学生受到一次终生难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
  积极引导宣传舆论的方向,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社会就业形势,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服务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形成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规范就业统计流程和质量。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府的决策和社会的稳定问题,强化就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统计标准和要求,对统计的指标要做到有依据、有凭证,经得起推敲和检查。各高校要建立统计监督机制和系统,完善工作交流制度,杜绝虚假信息。各高校要及时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高校毕业生待就业和失业登记情况。2005年,市教委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事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检查,并适时公布检查结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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