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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辅读物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2 生效日期: 2005-04-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出版、发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精神, 营造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素质教育环境,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教辅读物出版工作
  1、各出版单位要严格按出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出版书籍,出版单位出版教辅读物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遴选教辅读物的责任编辑,出版的教辅读物应符合素质教育需求。
  出版单位要做好教辅读物作者的真实姓名、单位等实名资料的备案工作。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如以上述行为出版教辅读物的,按《出版管理条例》查处。
  2、市、区(县)教研员、已命名的特级教师,不得擅自参加以赢利为目的、以习题试卷为主的应试类教辅读物(简称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违者将给予通报警告等行政处分。有以上行为的教师申报特级教师,不予评审和认定。
  3、凡参加教材及配套资料编写,参加中考、高考命题和审题的人员,在完成所承担工作后3年内不得擅自参加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违者将不得再安排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教育咨询、各类社会考试的命题和审题、有关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审查等工作。
  各中小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组织人员编写应试类教辅读物,严格规定教师不得擅自参加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工作,并加强管理。
  4、凡不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或指定编写的各种与教学配套的辅导读物,都不作为学术成果,不作为评定各类职称、评定各级骨干教师、评定各种荣誉称号的依据。
  5、为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指导学习方法,教育部门将组织编写与学生学习有关的学科类科学丛书、科学家丛书、趣味试验、科学发明等读物,供学生选读,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富有个性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范教辅读物的选用和销售
  1、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各中小学应根据市教委颁布的每年春秋两季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合理做好教材选用工作。建立教材选用制度和学校教学用书校长负责制。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级教研员不得向基层学校推销任何教辅读物,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以各种形式变相推销教辅读物,或指定教辅读物让学生购买。对违规者,将严肃处理。
  2、规范教辅读物的发行行为。要加强对教辅读物发行渠道的管理,各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要杜绝恶性竞争,严禁对出版物作虚假广告和宣传。

  三、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1、建立举报制度。为便于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各界对违规的人员和单位进行举报,特设立举报电话,并受理举报:
  市新闻出版局:64370176-8317分机
  电子邮箱:cbj02@shanghai.gov.cn
  市教委教研室:62560016-2508分机、2505分机
  2、建立检查和公示制度。每年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市场上的教辅读物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出版劣质教辅读物的本市出版单位,将责令其停止发行,并取消其出版教辅类读物的资质,对在本市市场上发行劣质教辅材料的外省市出版单位,将通报其所属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并报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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