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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0 生效日期: 2005-04-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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