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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2 生效日期: 2002-06-12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州政发[2002]18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本着“降低门槛,放宽政策,简化手续”的原则,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人口综合管理新体制;进一步放宽入户限制,取消城市增容费,简化户口迁移手续,切实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矛盾突出的问题;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

  二、改革的范围
  凡在我市城区和建制集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得单独落户。

  三、改革的内容
    (一)取消城市户口的指标控制,实行入户准入制。
    (二)改革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的体制,由公安机关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对户口迁移实行统一管理。
    (三)入户的具体条件:
  1、凡在我市城区和建制集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可以申请其直系亲属办理投靠落户手续。子女投靠父母需年龄不超过18周岁;父母投靠子女需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落实有关处理措施后,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2、凡在城区或城镇购买商品房、合法自建房屋的,凭申请地的房屋产权证,申请常住户口。银行按揭的凭房产证复印件和银行的证明申请入户。一套商品房只允许房产所有者申请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购买、自建房需达80平方米以上,或购房款达8万元的,方可申请在城区入户。
  3、凡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的,有经营场地,且投资经营性资产额达10万元以上,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记录,可申请投资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城区入户。
  4、外地生源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有接收单位的,可凭毕业证、劳动部门鉴证的用工合同和单位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申请在城区或城镇落户。本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凭市人事部门的《人事代理合同》,申请在城区或城镇办理集体户口,落实接收单位后,户口随迁到工作单位。
  5、凡来我市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职业技师职称的专业人才;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凭相应的证书及工作合同,可申请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入户。
  6、继续实行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得在新生婴儿包括非婚、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7、在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或其他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或已依法安置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城区或城镇常住户口。城区内的无地农民或菜农应集体办理城区常住户口。

  四、落户人员的待遇和户籍管理
  经批准在城区或城镇落常住户口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退役安置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迁入人员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城镇常住户口管理办法统一登记,逐人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换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与其它各项改革政策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各尽其责,积极配合,及时反馈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户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办理程序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开。要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原则审核把关,搞好户口登记,努力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
    (三)严明纪律,优化服务。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制定防范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措施,严肃查处违规审批、买卖户口、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确需收费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并经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行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户籍改革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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