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9 生效日期: 1997-01-2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法函14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法赔字0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第 十五 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因为此种情形即是错误逮捕引起的,经一审法院错误裁判确认的。因此,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依法应予以赔偿的,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第 十五 条第(二)项和第 十九 条第四款的规定,即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