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5]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文件有关精神,为了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和壮大,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底3年期间,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入库情况,统筹安排与全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入库数等额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经营亏损或盈利少而不足以3%向股东分红的农村信用社按股本金3%的保分红。所需补助资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