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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31 生效日期: 2005-03-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0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委《关于2005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体育课成绩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体[2005]13号)文件精神,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专项测试过程中,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检查和落实各项必要的安全措施,要教育学生正确对待考试,实事求是,不隐瞒疾病,尤其对患有心肺功能器质性疾病或测试临场体感有严重不适的学生要予以特别关注,符合免试条件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免试手续。组织测试的学校或集中组织测试的区县均要制定应急预案,在现场设立医疗救护点,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并事先与附近的医院挂钩联系。
  请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有关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
  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组织实施体育考试的办法和措施,许多地区体育考试工作已达到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度。应当充分认识到,由于体育考试的特殊性,安全防事故始终是体育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健康、持久贯彻实施的保障。为使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体育考试中安全防事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贯彻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的过程中,对安全工作不得有丝毫的放松和懈怠,要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2、要根据体育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运动强度掌握、自我保护等知识的教育和指导,引导和教育学生科学锻炼身体,正确对待体育考试,实事求是,不隐瞒疾病。
  3、加强对考务人员安全防事故的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处理一些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认真做好学生考前的体检工作,尤其是对心肺功能的检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免试条件的学生实行免试。
  4、有关部门要保证考试所需要的物质条件,考场及考试器材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考场要设立医疗救护点,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备,并与当地医疗救护机构保持联系。
  5、在交通不便、考生分散的农村地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设置考场,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学生就近考试,确保学生安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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