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房478号
福建省直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嘉小区”经济适用住宅价格审批的报告》(闽直房[2002]2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字140号)文的有关规定,经会同省直房改办测算,核定你公司开发的“天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如下:有电梯的8.5F、9F楼的基准价格为2375元/平方米;没有电梯的6.5F楼的基准价格为2233元/平方米;其销售价格浮动幅度控制在基准价格的±3%内。
根据《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闽政[1998]38号)中的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精神,上述核定的基准价格仅适用于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不适用于超过职工控制购房面积的部分和该小区复式结构住宅。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住房的出售工作。在住房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的文件,同时以挂牌或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