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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05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中特殊情况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7 生效日期: 2005-03-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和录取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重要工作。目前,各项制度、规范和监察文件都已公布,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当前,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和各方面改革发展措施的实施对我们更有效、更圆满地完成今年招考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各部门在招生考试中经常会面临许多特殊的新情况,如由于历史原因、人员调动等引发的报名资格等。为了使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更有效,为了进一步完善对特殊情况处理的管理体制,服务于民,特对处理程序规范如下:   1、凡具有特殊要求的考生先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高招办予以初审,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说明,帮助申请人理解并遵守执行有关规定。
  2、对难以当场回复的事宜,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在收到考生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审核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定和情况,作出批准,对疑难的特殊情况,在受理日期内行文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告知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附件:在沪参加全国卷、上海卷高考申请表(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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