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2]149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句容连锁店在南京合并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1]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精神,南京联华长江超市有限公司句容连锁店,符合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条件,同意自2002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由南京联华长江超市有限公司在南京市统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但应纳增值税由南京联华长江超市有限公司按应税销售额的比例划分计算,并分别在南京、句容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