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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4-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2]37号

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文件,对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城镇住房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市存在着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有的单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住房新制度的建立,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自觉贯彻《条例》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实行、定向使用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一项长期性职工住房保障制度,它对于确保职工住房消费积累和支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企业机制,推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全面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自觉贯彻执行《条例》,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执行《条例》,强化归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当前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的重点是强化归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根据《条例》的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和新招收录用的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新设立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时,要督促新设立企业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在办理新职工招收、录用手续的同时,要督促用人单位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新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外经部门要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及时为中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
  已设立单位应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职工(含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督促乡(镇)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经营的企业,要在2002房改年度完成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企业改制时,有关部门应审核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凡欠缴住房公积金,又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获准缓缴的,市经贸、体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暂缓审批。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宣传工作,帮助和指导他们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可会同有关单位,对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予以曝光。

  三、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中心支行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市房产管理局要抓紧起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同时要督促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加强依法决策、依法运作,帮助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建立行政执法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使住房公积金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市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研究和指导,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

  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断巩固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制度,维护社会安定,使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市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市各部门都要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工作,并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的考核,特别是在评选、考核市级先进、模范等荣誉的单位或个人时,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各级工会组织要指导企业工会把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集体劳动合同作为与企业协商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从而形成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规范有序、监督有效的管理格局,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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