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2 生效日期: 2005-04-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办发[2005]16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46号)精神,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的重要性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区乡镇机构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的任务仍很艰巨。如不采取得力措施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现有规模,乡镇机构编制有可能再度膨胀,使农民负担难以减轻,乡镇财政支出难以承担,税费改革成果难以巩固。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规模对于顺利推进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控制目标,实行强化管理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对全区乡镇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一)以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时,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置的行政机关机构数和事业单位机构数为乡镇机构设置控制数,今后5年内不得突破。
  (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被撤销的乡镇,其行政编制50%上收,事业编制(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编制,下同)精简50%;其余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原有政法专项编制由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
  上收的乡镇行政编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掌握并监督使用,由所在县(市、区)用于乡镇接收选调生、转业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和接收异地移民安置任务重的乡镇,不得挪作它用。使用自治区上收的乡镇行政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各县(市、区)以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精简后的乡镇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数扣除因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上收的行政编制和精简的事业编制为乡镇编制配备控制数,今后5年内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县(市、区)直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及其编制也不得突破现有规模。
  (三)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对所辖各乡镇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逐一核定,做到机构明确,定编到人,并将核定结果及本区域的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报地级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于2005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核定乡镇机构编制时,要坚决清退超编、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组织、纪检监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税改办相配合的约束机制。要把机构编制作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人事调配、工资管理、职称评定、财政预算核拨的主要依据。严禁超编、超职数任用、录用、聘用、调入人员,严禁任用、录用、调入不符合编制结构要求的人员,否则要坚决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严格按编制定岗定员,禁止混编混岗。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对在岗人员和富余人员要分别管理。要严格按照桂发[2001]22号文件的要求,定编、定岗、定员,禁止不在编人员与在编人员混岗,更不得轮流上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招录乡镇人员进行严格的控编审批,严禁超编进人。
  (六)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的信息化管理。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化管理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在近期内做好信息化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实现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打下基础。要抓紧建立和充实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库,尽快与财政、人事部门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工作。

  三、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一)建立乡镇机构编制工作报告制度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编办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编委汇报乡镇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当好党委、政府和编委的参谋,加强对乡镇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组织、纪检监察、机构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税改办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的约束机制,将国发[2004]21号文件关于“把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的规定落到实处,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追究制。
  (二)建立乡镇机构、编制、人员公开制度。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把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限额、领导职数,以及各类人员配置(包括人员调整)和变动情况等及时公布到乡镇,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积极建立和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人控编通知单”等管理办法。
  (三)建立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人员配备违纪举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举报。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隐瞒虚报机构编制、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四)建立乡镇机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乡镇机构编制控制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纠正一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意见和办法,并认真加以落实;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1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