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财综[2002]77号
省经贸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贸委关于《对〈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全省性及省属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修改意见》(2002年6月10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属于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函》(闽质监计函[2002]122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省科技厅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闽科财[2002]56号)和省交通厅2002年6月5日的便函收悉。根据中央近期先后对个别部门行政职能调整和收费项目管理的归并等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部分福建省2001年全省性及省属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和收费项目管理级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原由经贸部门执收的煤炭质量监督检验费等9个收费项目,分别转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机械设备成套部门执收。
将原由农业部门执收的农药生产准产证审查费等2个收费项目转到经贸部门执收。
将原划到交通部门执收的过闸费转到水利部门执收。
以上调整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执收部门详见附件。
以上调整的收费项目,除收费的执收部门调整外,相应涉及的收费依据、管理方式和备注的内容,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全省性及省属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原相对应的规定执行;除以上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外,其他收费项目和执收部门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通知》执行。
二、将人防部门执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从《通知》中划出,归到中央同类收费项目中管理。
三、原由计划部门执收的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已于2000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60号公布取消,现从《通知》中删除;原由土地部门征收的地价评估费已改为中介收费,也从《通知》中删除。
四、交通部门执收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属中央公布目前保留的拟用燃油税取代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已明确,列在中央基金项目目录管理,不列入省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
五、科技部门执收的成人中专学费、成人高教脱产专科、高职生收取的学费等、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都属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不列入省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由人事部门为主执收,因此该项目已列在人事部门,不在各个部门重复罗列。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收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收费和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收费均属中央收费项目,不列入省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
附件:调整福建省2001年全省性及省属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项目的执收部门表
序号 原执收部门 收费项目 转现执收部门
1 经贸 煤炭质量监督检验费 质量技术监督
2 经贸 煤炭钢丝绳检验费 质量技术监督
3 经贸 造纸产品监督检验费 质量技术监督
4 经贸 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
5 经贸 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
6 经贸 成套设备服务费 机械设备成套
7 经贸 零星设备服务费 机械设备成套
8 经贸 代销设备服务费 机械设备成套
9 经贸 非标准设备排产费 机械设备成套
10 农业 蘑菇栽培菌种生产许可证费 经贸
11 农业 农药生产准产证审查费 经贸
12 交通 过闸费 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