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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6 生效日期: 2002-01-16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下同)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人事代理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登记
   (四)地震应急预案审批
   (五)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
   (六)办理《边境通行证》
   (七)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八)委托拆迁合同备案
   (九)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年检、变更
   (十一)审批招聘(用)广告和非公共职业介绍许可
   (十二)就业登记
   (十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十五)《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批
   (十六)市区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核准、发放
   (十七)军人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审批
   (十八)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和超时默认制
   特殊事项是指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者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承诺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向服务对象开具《承诺单》。窗口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主要包括:
   (一)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二)市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三)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四)公章雕刻备案
   (五)公民出国护照申请
   (六)房屋租赁证
   (七)企业登记注册
   (八)卫生许可证
   (九)土地登记审核
   (十)酒类经营许可证、准运证
   (十一)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
   (十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改装、拆除、迁移审批

  三、联合办理的首办负责制
   涉及3个及以上部门的联办事项,实行首办负责制,由责任单位受理,“中心”牵头组织联合办理。主要包括:
   (一)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二)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三)城市公用事业事项的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事项的审批
   (五)其他联办事项的审批

  四、申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事项,由责任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提出意见并负责向上申报,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批
   (二)进出口权审批
   (三)印章经营许可、年审
   (四)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经营许可及年审
   (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核、年检及品种注册
   (六)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审核
   (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审核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核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
   (十)土地评估
   (十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十二)煤炭经营资格审核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省市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由“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做出明确答复。
   本暂行办法由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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