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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工作中清产核资、财产物资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5 生效日期: 2005-03-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办发[2005]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好调整部分行政区划中清产核资、财产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调整行政区划中清产核资,财产物资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成立调整部分行政区财产处理工作小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兴宁区、江南区、新城区财政局、审计局参加,组成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财产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调整区划财产小组)。在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指导调整行政区划中的清产核资、财务清算、财产处置以及财务审计。
  2、管理和监督调整行政区划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

  二、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清算
  1、以2005年3月18日12时为时点,冻结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自办经济实体所有银行存款(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土地和其他资产。
  2、组织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以2005年3月18日为基准日,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上述单位的房屋(包括使用、在建、已立项未开工建设)、土地(包括已办证和未办证但具有使用权的土地、租用土地)、办公设备和物资(包括在用和库存设备、物资)进行清理。所有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一并登记造册。出租的附上出租合同、对外投资的附上投资合同(协议),在建工程编制基本建设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加盖原单位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
  3、组织单位财务清算工作。自2005年3月19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清理本单位往来款项和债务,清点存款、有价证券和现金,结清会计财务,编制会计表,与结存的银行票据、对帐单、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一并登记造册,报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备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清点保存的历年会计档案,登记造册,报各财政工作小组就地封存,等待移交。
  4、组织单位进行债权、债务(含农村两会一部)清理。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回收和清理登记本单位所有债权务。凡在调整区划前已到期的债权,应立即收回;暂时无法收回和未到期债权,由单位责成主要责任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具备法律效力的凭证一并归档待查;暂无法取得有效凭证的,由单位责成主要责任人员写出说明,单位审核盖章归档待查。凡在调整区划前已到期尚未偿还的债务,由单位负责向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出具书面报告,经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批准,先在原单位自资金限额内归还。无法归还及未到期债务、或有债务(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则单位逐一清理,附上所有有效凭证和具体说明归档待查。以上资料一律于2005年3月31日前清理登记完毕,由县区审核汇总,报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单位债务未清理移交完毕前,有关责任人员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5、各单位党费、团费、工会、群团组织账户及其他收费项目同时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向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办理移交。
  各单位负责财产物资管理的人员在完成清产核资和财务清理工作,办完会计移交手续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6、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要依据各单位报送的财产物资清单,汇总编制财产、物资、银行存款清单和往来款项报表,分别报送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调整部分行政区划中的财务管理
  1、为保证区划调整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从2005年3月18日起,按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分别设立三个临时财政工作小组,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领导下,临时使原区划财务管理和清产核资职责。人员从县区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抽调。
  2、除成建制划转的行政事业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冻结资金办理移交后予以解冻继续安排使用外,其他单位银行账户冻结的资金按原隶属关系先划入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账户,并按原单位设立明白细账。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后再作处理(具体名单由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确定)。
  3、2005年5月31日前,财政负担的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仍按原标准由县区临时财政工作小组从原渠道安排,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调整期间除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和区、市财政追加的已明确到项目的在建工程按进度必须支付的资金以及调整期间必要的正常运转经费外,其他支出暂停拨付。2005年6月1日后,按调整后的区划发放。专项资金按项目隶属关系由所属城区安排。未经市人民政府和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不得动用已冻结的财产物资和资金。

  四、邕宁县、城北区、永新我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的处置
  1、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移交的房产、土地由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和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批准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出租的房屋、土地由市国资委重新授权管理。闲置房产、土地授权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向社会公开拍卖,收回的资金缴入市财政国有资金收益专户,专项用于区划调整。
  2、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成建制划转单位的办公和业务用房、机动车辆、办公设备等,原则上继续留给原单位使用,并随区划调整无偿移交所属城区。对无法确定隶属关系的资产,由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调配。
  3、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成建制划转单位所办经济实体清产核资后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重新确定投资主体。
  4、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成建制划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随干部职工的调整相应划转所属城区。
  5、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成建制划转单位所有债权。
  6、在建工程随事权、财权划转。

  五、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其财产物资的清查、登记、处理一律由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各县区不另行安排原属行政、事业、企业及乡镇财产物资的清查、登记、处置工作。

  六、加强行政区划调整中财产物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1、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办的经济实体都必须遵守以上规定,认真组织清产核资,及进办理财产物资的封存移交。不得借行政区划调整之机突击发放钱物、私分、贪污、挪用公共财物公款,不得账外设账,转移、隐匿国家和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处置和隐匿房屋、土地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2、未经批准自行处置资产、办理财务支出以及突击发放钱物、财外设财、隐匿、私分、贪污、挪用、转移、擅自处置国家和集体财产,《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3、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要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财产物资的管理,监督和督促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办理财产移交,并对发现的违法乱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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