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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关于第六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客房价格最高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1 生效日期: 2002-06-21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宾馆、酒店、饭店、旅社、招待所、旅行社:
  为进一步做好第六届中国投资贸洽会的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宾馆、酒店、饭店、旅社、招待所、旅行社(以下简称酒店)的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第六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对我市酒店客房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四、五星级酒店标准房限价为750元/间·日;
  2、三星级酒店(含相当于三星级的豪华酒店)标准房最高限价为625元/间·日,原标准房备案价格低于标准房最高限价的,仍按原备案价格执行;
  3、三星级以上酒店(含三星级)标准房外的其他类型客房在市物价局备案价格的基础上下降30%,调整后的价格如低于标准房最高限价的,可按标准房最高限价执行;原备案价格低于标准房最高限价的,仍按原备案价格执行;
  4、二星级及二星级以下(含未评定星级)的酒店,其标准房最高限价为320元人民币/间·日,未达到320元人民币/间·日的标准房,仍按照市物价局原备案价格执行;
  5、三星级以上酒店的标准房最高限价均包含服务费,二星级及以下酒店可按规定另加收服务费;
  6、各酒店在投洽会期间要文明经商、优质服务,不得限定订房最低时限,不得收取清房费,不得强行要求客商接受在本酒店用餐等任何附加服务项目,或变相增加收费;
  7、各旅行社、中介机构代理客户订房,其客房价格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
  8、上述客房最高限价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02年9月6日———2002年9月12日(含提前预定);
  9、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酒店客房价格不得擅自上调,客房价格未向物价部门备案的,如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执行;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仍按物价部门原批准的价格执行。
  会议期间,各酒店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最高限价规定执行。物价、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规定及其他有关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中外客商就有关旅游服务质量及乱收费的投诉要及时检查,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维护厦门经济特区的文明形象,确保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的顺利举办。
  物价投诉电话:12358
  旅游质量投诉电话:5318985
  二ΟΟ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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