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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4 生效日期: 2005-01-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统计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监测和指导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多年来,我区统计工作围绕改革和发展大局,强化服务,较好地发挥了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区统计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也面临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增加,统计频率不断加快,使统计工作遇到新的挑战。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全面提高我区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是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学习,善于运用统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改善管理和指导实践;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各级人民政府在研究经济社会工作、制定发展计划和目标责任时,要注重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把统计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深入研究统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帮助统计部门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要稳定统计队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配好班子成员,统计部门领导的任免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二、加强统计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统计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统计法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尚未独立设置统计机构的必须依法设置。为确保在各县(市、区)开展的农村住户调查和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正常进行,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社会经济调查队(中心),并根据需要配备和充实工作人员。要加强基层统计建设,健全和完善乡(镇)、村统计网络,乡级人民政府要依法配备统计人员。要强化统计部门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当地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未经自治区统计局审核批准,各地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三、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发挥统计整体功能
  部门统计工作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并按制度要求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都有依法向本行政区域统计部门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的义务;各级财政、金融、保险、邮电、外经贸、海关、工商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进度和年度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工商、民政、编制、金融、税务、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登记工作,提供统计调查单位的基础资料。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和工作需要,设置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落实专门经费。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要建立统计信息互补和共享机制,提高统计信息的效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使部门统计功能得到充分体现。

  四、加强统计方法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要加快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的统计调查体系。各地要加快推行抽样调查等科学统计方法,重点做好规模以下工业、交通运输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等抽样调查工作,完整准确地反映各地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审核评估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实行层层审核评估、分级负责制,自治区对各地主要经济指标数据的评估意见为最终审核意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GDP核算的有关规定,增强地区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适时推进、逐步建立地区GDP下算一级制度。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研究建立全面小康分级监测制度。

  五、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全面推进统计法治化进程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法规,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自觉性,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统计部门的正常业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统计、依法管理,上报统计数据无须事先报请同级党政领导批准。要加强统计部门执法力量,建立、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制,配置专职行政执法人员,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统计检查、统计审批、统计管理登记要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对一切统计违法行为都要严格依法查处。要定期开展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基础建设和数据质量情况专项大检查,切实推进基层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统计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统计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统筹安排,确保统计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和落实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国家统一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要根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预算安排和落实,自治区统一部署在各县(市、区)开展的农村住户调查、城镇住户调查和统计执法等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按工作进度及时拨付给统计部门,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依照统计法规,有计划地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和统计基础建设,把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逐步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各级统计部门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加强经费管理,合理使用经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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