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2]69号
福建省科技馆:
你馆《关于申请福建省科技馆展览门票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闽科馆[2002]3号)收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文化设施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文化活动场所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1]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我省科技主管部门所属的财政全额拨款的科技馆举办的科普知识展览所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此复。